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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类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交易主体向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提交交易申请文件或其他委托文件的行为,视为认可并接受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

第四条 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有偿、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条 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主要采取类电商交易、协议交易、竞价交易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交易方式。

类电商交易是指交易标的按付款时间先后顺序,优先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协议交易是指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直接通过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标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通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活动确定最终受让方进行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组织协议交易和竞价交易按受理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意向受让登记、组织交易签约/竞价、资金结算、交易凭证出具、成交公示等程序进行。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流程制定相关细则,交易涉及的具体操作流程,适用相关细则规定,特殊情况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交易主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

(二)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三)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四)在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

(五)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交易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争议调解机制向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交易主体可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诉讼。

第十条 转让方向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提交的拟上线交易版权发售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证明及文件:

(一)转让方需上传身份证(彩色)照片;

(二)转让方为作者本人的,须提供拟上线相关作品版权法律权属不存在任何瑕疵的承诺书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三)转让方非作者本人的,须提供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及获得拟上线作品版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或《著作权许可授权使用合同》、《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认为需查验的信息。

转让方向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提交的拟上线交易知识产权发售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证明及文件:

(一)转让方需上传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彩色)照片(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转让方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应证书(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

(三)转让方非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须提供相应证书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或《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使用合同》、《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认为需查验的信息。

协议期内,上述信息(包括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转让方都必须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转让方须同意为其未按前述规定通知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或更新信息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保证其向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发售协议有效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如因上述原因产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转让方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包括其子公司、合作伙伴、代理人、职员等)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同意赔偿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不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买入后卖出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相关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违规情况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扣除保证金、取消交易资格、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等决定。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可以提交监管机构予以处罚或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依据制定的有关交易制度及细则对交易主体提供的资料进行的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不承担保证交易方的主体资格、权限完整、标的无瑕疵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则报监管机构批准后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