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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第一条 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根据挂牌方与摘牌方所约定交易内容组织双方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合同生效后,摘牌方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交易价款、交易双方完成支付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并且完成交割手续后,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针对交易项目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二条 交易协议的签署由交易双方线上完成。

第三条 著作权的交割在交易平台进行,摘牌方确认收到完整的著作权文件后完成交割;专利、商标的交割在线下进行。

第四条 交易鉴证书载明如下事项:交易品种、项目名 称、挂牌编号、挂牌方全称、摘牌方全称、转让权利、成交 时间、合同编号、成交金额、鉴证编号等内容。

第五条 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只出具电子版,挂 牌方、摘牌方、交易中心可下载打印。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不对同一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交易鉴证书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 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 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该项目的交易鉴证书。交易鉴证书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交易鉴证书出具后,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到有关 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